當前位置: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公益事業(yè)建設 > 住房

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分配實施方案(清外雅苑第七次分配)

發(fā)布時間:2024-04-17 11:42 來源:宣恩縣住建局 作者: 字體:加大 減小

為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宣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宣恩縣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宣政辦發(fā)〔2022〕34號)文件精神,做好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分配工作,根據項目不同特點,實行“一項目一方案”,結合宣恩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分配房源

本期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為清外雅苑1套商品房,為先租后售房源。(詳見附件1房源清冊)

二、申請對象

從事教育、醫(yī)療、環(huán)衛(wèi)、公交、物業(yè)等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yè)單位及機關工作人員中在工作地無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難家庭;在工作地無房的各類引進人才、退役軍人、產業(yè)園區(qū)工人、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等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

三、分配原則

按“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分配,優(yōu)先分配自愿裝修對象,其余對象通過搖號方式確定配租順序。申請對象多于房源,實行輪候。

四、申請條件

申請對象應符合法定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wěn)定的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申請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人在宣恩縣城區(qū)穩(wěn)定就業(yè),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無自有住房,且截至申請之日近3年在宣恩縣城區(qū)無房產交易記錄。

五、辦理程序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按照“誰管理誰認定、誰引進誰認定”的原則,嚴格按先認定、再備案、后申請的程序進行辦理,保障對象實行一年一審核。

(一)資格認定

本期房源為先租后售,選擇先租后售符合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對象優(yōu)先報名申請,資格由所在單位或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再上報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二)需提交的資料

1、《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附件2);

2、機關及企事業(yè)單位人員持編制證明(復印件加蓋編辦印章),其他人員持聘用協議、勞動合同或就業(yè)協議(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3、申報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復印件。

(三)辦理流程

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將蓋章完成的《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送至宣恩酉家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四)受理

宣恩酉家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優(yōu)先順序和準入條件受理申請,按優(yōu)先原則抽簽選房并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及時為申請人辦理入住。

受理單位:宣恩酉家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宣恩縣珠山鎮(zhèn)民族路26號集賢小區(qū)(原珠山食藥所)

電話號碼:0718-5834830

受理時間: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6日17:30時。

六、租金標準

本次分配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分類收取、動態(tài)調整”原則實施。物業(yè)管理費用由承租人支付。

(一)自主裝修的的租賃人員,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同地段、同時期毛坯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其他人員按90%確定,裝修期6個月免收租金。

(二)非自主裝修的的租賃人員,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同地段、同時期、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其他人員按90%確定。

七、上市交易及銷售價格

本次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滿5年后,承租人可申請轉為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所租賃房屋產權,已交的租金可以抵扣購房款,承租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案中的一種為房屋銷售價格。(附件3《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方案一:經出租人按照相關財務規(guī)則核算成本并經由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備案的房屋單價(詳見附件1房源清冊)為5年后的銷售價。

方案二:5年后參照當期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確定適度優(yōu)惠的銷售價格后,由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備案。

八、實施步驟

(一)統計本次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截止2024年4月26日17:30),并審核符合配租條件的人員。

(二)抽簽方式確定房號。

(三)宣布分配結果。

九、相關要求

1.參加本次分配房源人員,必須具有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簽訂入住合同。

2.對分配簽訂合同后三個月未入住或未進場裝修者視為自動放棄本次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資格。

3.承租期間,承租人不得閑置、出租、轉租、出借、損毀、破壞、擅自調換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

4.申請人(包括個人和單位)以隱瞞、虛報、偽造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立即騰退;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5.申請人參與選房抽簽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合同,視為自動放棄。自動放棄的申請人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附件1:房源清冊

附件2:《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附件3:《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宣恩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

??2024年4月17日


責任編輯: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