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的知道意見》(鄂政辦函〔2017〕51號),自然災害救助(6)類救助對象、救助標準、申報材料、辦理程序及時限,實行以下標準:
一、自然災害救助(6類)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因自然災害導致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yī)等臨時生活困難的人員,重點救助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含非常住人口)。
1. 災害應急救助。因自然災害緊急轉(zhuǎn)移人員,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統(tǒng)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發(fā)放生活救助資金;分散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標準實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據(jù)實際災害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5天。
2. 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對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qū)е滤劳鋈藛T的家屬,按死亡人員每人不低于1萬元的標準發(fā)放一次性撫慰金。
3. 過渡期生活救助。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受災人員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在應急救助階段結(jié)束、恢復重建完成之前對其提供過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補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據(jù)實際生活困難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90天。
4. 倒塌、損壞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原則上按《湖北省因災倒損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指導標準》(鄂民政規(guī)〔2016〕1號)執(zhí)行。因自然災害造成以長期居住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居住問題的受災人員,按重建面積控制標準(家庭成員1-2人為50平方米、3-4人為70平方米、5人以上為80平方米),對民政部門認定的一、二、三類對象分別按照救助面積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標準實施救助;因災受損唯一住房修繕所需資金達4000元以上的,對一、二、三類對象分別按每戶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標準實施救助。
5.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因旱災造成飲用水、口糧、衣被等臨時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標準實施救助。
6.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對象主要是因當年倒房恢復重建、因災重大傷病救治、農(nóng)作物絕收或農(nóng)產(chǎn)品損失嚴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對民政部門認定的一、二、三類對象分別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標準實施救助。
二、申報材料:
受災對象需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救助申請,填寫因災救助個人申請表(附件1),申請困難的受災對象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申請,并形成文字資料存檔。
三、辦理程序:
開展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時,按“戶報、村評、鄉(xiāng)審、縣定”的基本原則,遵循“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fā)放”的工作規(guī)程,明確救助程序,科學精準實施救助。
(1)開展災害應急救助時,出現(xiàn)災情的村(居)委會應當及時確定轄區(qū)需救助人員,報所屬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報縣應急管理局審批,最后由屬地有關(guān)部門按照職責妥善組織應急救助。村(居)委會應當及時將應急救助對象、應急救助款物使用情況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轄區(qū)范圍內(nèi)進行公示,并逐級上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2)遇突發(fā)自然災害,需緊急開展人員救助的,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先行建立救助臺賬,開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待災情穩(wěn)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續(xù)。
(3)開展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民房恢復重建救助、遇難人員親屬撫慰等非緊急狀態(tài)下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時,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會同縣應急部門按照災害救助項目,組織受災對象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救助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受災需救助對象。村(居)委會要及時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或戶代表會議對救助申請進行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轄區(qū)范圍進行公示。經(jīng)評議無異議后,由村(居)委會報所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應急管理部門審批,最終確定救助對象組織救助。村(居)委會應當及時將各項救助款物使用情況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轄區(qū)范圍內(nèi)進行公示,并逐級上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四、辦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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